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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水4天 罚款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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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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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水4天 罚款20万
  本报讯 (记者 孟山) 10月9日,本报曾以《如此盗水 实不应该》为题,对丽新路旁某建筑工地私接管道盗用自来水的事实进行了报道。昨日,记者从自来水公司获悉,稽查人员经过数十天的调查取证,对上述建筑工地的承建方做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成为今年以来,我市因盗用自来水产生的最大一笔罚单。

  据自来水公司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杜庚群介绍说,经过细致的调查,他们确认,上述建筑工地私接直径50毫米水管窃水的事实成立,虽然实际盗水的天数只有4天,但是性质恶劣。按照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处罚。建筑工地的负责人对此结果表示接受,目前已经如数交纳了罚款。

  杜庚群说,自来水是一种商品,在它的净化处理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作为一名市民,有义务做到合法用水。从近年来自来水公司稽查大队查获的一些案例来看,个别群众对自来水的商品意识非常淡漠,认为偷水算不得违法,被查获了顶多补交水费。事实上,因为盗用自来水,被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刑事拘留的案例时有发生。他提醒广大市民,加强合法用水观念,不要去做违法用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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