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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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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
昨日展开工作,12月底结束;各单位要坚持“先清退、后规范”的原则,对本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原则上予以清退,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规范使用,并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人员
  本报讯 (记者 陈小伟 通讯员 杨冰梅) 事业单位应当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有些单位签订的却是劳动合同;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存在不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随意使用编外人员、受聘人员长期不在岗的问题等。为维护职工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人事编制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我市启动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工作,出台了《洛阳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工作实施意见》。这项工作昨日展开,12月底结束。

  “不规范”的问题不少

  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用人方面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党政群机关在编工勤人员及部分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尚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部分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到期后未按规定办理续签手续;签订合同不规范现象突出;编外用人现象严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存在着长期不在岗情况。

  据介绍,开展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工作,不仅是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和明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接轨的需要。

  规范工作的具体内容

  本次规范工作的对象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审判、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各级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的各类人员。

  规范工作坚持“先清退、后规范”的原则。各单位要按照规范的具体内容对本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原则上予以清退,如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规范使用,不按规定使用人员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在编人员:全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全市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洛阳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及时完备聘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手续。

  对在编不在岗人员,按下列要求进行规范: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要和单位履行合同;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当和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不履行或拒签聘用合同的,应当分别按照解聘辞聘、辞职辞退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对自行聘用人员: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安置的“4050”以及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执行;其他自行聘用的人员要在2007年12月底前清退完毕。

  对补充人员:确因业务发展,急需补充工作人员的单位,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制办、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制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下列要求进行规范: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编制;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不同性质、规模、类型及岗位特点,公开招聘考试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对新招聘的人员,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洛阳市自筹自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企业化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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