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上午,市消协通报了公用服务行业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结果,近八成消费者呼吁取消初装费,而且消费者普遍反映,初装费不应由消费者一方承担,且标准太高,难以承受。(昨日本报A2版报道)
从消费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只是商品购买者,并非企业的经营者,也不是企业的所有者,没有对企业进行投资,凭什么要支付本应由企业自身承担的生产设备的建设费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家企业都应该为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成本,而消费者只为产品“买单”,不必支付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一项收费,都必须有足够的法律支持,初装费缺乏足够的收取依据,属于法无禁止亦无授权的范畴,理应取消,无论其此前存在了多长时间,诞生的历史背景如何,都不能成为其继续存在的理由。
记得2006年3月,广东肇庆一女士“红颜一怒”将肇庆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认为肇庆市物价局批准小区向业主收取燃气初装费不合法。此事在媒体的追踪报道下闹得沸沸扬扬,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公众广泛关注。2006年12月26日,广东省物价局以文件形式表明了“官方立场”——收取了19年的燃气初装费在广东被叫停了。2007年1月15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取消燃气初装费,在公用事业价格改革与监管的进程中迈出了具有突破性的一步,对全国价格改革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而郑州市也重新修订了《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备受市民争议的3500元燃气初装费和每年48元的管道维修费,今年10月1日起被废止。
毋庸讳言,收取初装费者一般都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垄断、准垄断企业,这些企业在得到国家相关政策扶持的同时,更应该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勇于善于勤于承担社会责任。
“近八成消费者呼吁取消初装费”反映出一种汹涌不可逆违的民意。顺应民意,取消初装费,乃是大势所趋,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可以预见,在民意的巨大压力与有关部门的规范下,初装费等不合理收费,会退出它本不应登上的舞台,逐渐消失在公众的视野中。让我们共同期待着,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月光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