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手机在“三包”期内连续三次出现故障而送修,消费者认为应根据“三包”规定退货,而经销商认为,三次送修中有一次没有更换手机配件,不属于维修的范围,因此不予退货。对此,双方产生很大分歧。
去年12月31日,市民张先生在周王城广场方鑫手机店花1060元购买了一部CECT-V400手机。今年5月15日,张先生的手机出现耳机失灵、键盘锁死等问题,经检查是电子元件的故障,由于没有配件,经销商便把手机送到厂家进行维修。一个月后,张先生拿到了修好的手机。8月19日,该手机再次出现问题。经销商检查后说是手机内部元件接触不良,只要稍微调整一下就好。维修人员“调整”了一个多小时,手机又能正常使用了。但这次维修人员并没有填写维修确认单,只是在手机维修卡上注明“手机经调整后,正常使用”。
11月20日,离“三包”期满还有一个多月时间,张先生的手机再度发生故障,出现频繁死机、黑屏等状况。
22日,在记者陪同下,张先生找到手机经销商,要求按消法规定,对在“三包”期内频出故障的手机予以退货。但经销商表示,该手机在第二次出现故障时并未更换配件,不属于维修范围,所以不能退货。
随后,张先生来到西工区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在“三包”期内维修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商家应给予更换或退货。至于经销商“没有更换配件就不算维修”的说法,目前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上的依据。张先生的手机在“三包”期内频出故障,经销商必须给予更换或退货。
经过调解,经销商为张先生更换了一部新手机,并在发票背面注明,新手机的“三包”期仍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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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玉杰 通讯员 费彬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