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见习记者 戚帅华)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将3000元钱押在房产中介公司。可事后买方发现,与其签订合同的卖方并非房主,于是拒绝履行合同,但押在中介公司的3000元钱却难以要回。
本月17日,涧西区的高女士在涧西区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高女士实地看房后比较满意,经中介公司与卖方取得了联系。双方经过几次交谈后,高女士决定买下这套房子。在确认了卖方手中的房产证后,高女士与卖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把3000元违约金押在了中介公司。
22日,高女士从附近住户那里打听到,与其签订合同的卖方并非房主,只是房主的一个朋友。于是,高女士来到中介公司索要3000元押金。她认为,由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不是房主,并不具备卖房资格,而且中介公司也存在审查失误,因此她拒绝履行合同。
然而,该房产中介公司认为高女士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拒绝将3000元钱退还。后经高女士一再努力,中介公司同意将3000元钱退还,但附加条件是高女士再与其签订一份协议,即高女士押给中介公司300元钱,并承诺须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房子,否则这300元钱不予退还。为了要回自己的3000元钱,高女士无奈签订了新协议,并交给了中介公司300元钱。
对此,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侯丽娜律师认为,中介机构与买房人高女士之间形成了中介服务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居间人提供的服务未促成合同生效的,不得要求买方支付报酬。高女士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签合同的卖方并不是房主而造成卖方违约,以致合同不能履行,那么中介机构之前收取的费用应如数退还买方,而不能在退费问题上附加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