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邓德洪
职工迟到、早退或者旷工,如被查到一次“现行”,就会面临“待岗”处罚,直到其逮住下一名同样的违纪者,才能重新上岗。半年来,孟津县电业局实行的这项考勤新规定,在当地和网上引发热议。
网友惊曝
管理员工有此“高招”
事情最早是从网上流传开的。前不久,洛阳一论坛上出现了一个帖子,标题为“孟津县电业局出高招管理员工”。发帖者“浪打孤舟”称:“为了提高员工素质,企事业单位出台政策很正常,但孟津县电业局为了督促员工准时上班,竟然让迟到的员工暂时下岗,等逮到别人迟到的时候,自己再上岗。本来大家都在一个单位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但是为了自己上岗而逮同事,不但会得罪同事,而且很可能会导致内讧,使整个单位成为一锅粥!大家来讨论一下,这样做合不合适?”
许多网友在后面跟帖评说,正反两方面的声音都有。支持者称,“职员为啥迟到?因为没压力!领导太有才了,借鉴了交警(让交通违章者‘站小旗’)的经验,这个方法很好,值得推荐给各大企事业单位和垄断行业”、“守时是一个员工起码的职业道德,方法对不对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自己只要不迟到,这个规定就没有任何约束力”;反对者则认为这是“古人的连坐法”、“让群众斗群众”、“水平不怎么样”。此外,还有一些网友质疑这一考勤新规定的真实性。
记者调查
确有这样的考勤新规
11月29日上午,孟津县电业局负责人向记者证实:该局的确实行了这样的考勤新规定,时间已有半年左右,但准确地说,违纪者不是“下岗”而是“待岗”。
该负责人称,电业部门是特殊行业,责任重大,一些关键岗位如因有人迟到、早退或旷工而造成脱岗,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以前,该局对这种违纪者实行过罚款等措施,但惩戒效果不明显。
今年“五一”前后,该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再有迟到、早退或旷工者,一经查实,立即待岗,直到其逮住下一名同样的违纪者(局内有监控录像可作证明),才能重新上岗;上班时间内如因工作需要外出,无论大小事,须填写请假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如查实为谎报,将予以同样的待岗处罚;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给生活费。
在经内部网站和职工会议公布后,这一不成文的考勤新规定正式生效了,其日常实行范围是该局的100多名机关职工,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还会扩大到该局下辖的供电所、变电站等的基层职工。半年多来,已有四五名职工因迟到、早退或超假而被责令待岗,其中包括中层干部。
为了逮到新的违纪者,好让自己有机会重新上岗,这几名待岗者往往会在上下班等关键时间,在门岗和人力资源部门之间努力捕捉他人是否违纪的信息。
该负责人表示,自从硬起手腕实行新规定后,绝大多数职工都表示理解,也都能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了,以至于“现在要想抓住新的违纪者,如果不下劲,还真的不好抓了”。对此,来办事的客户们给予了好评,因为他们“随时都能找到人了”,外地一些兄弟单位也特意前来“取经”。当然,也有少数平时纪律散漫的职工私下发牢骚,认为新规定过于严格,也不利于同事关系,甚至还有人对此不以为然,超假旷工达4天。
“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违背了就要受罚,连小学生都懂得这个道理,没啥可说的。按照有关规定,职工无故旷工3天,企业就有权予以除名,所以,待岗处罚已经算是轻的了。”该负责人表示,企业有权依据自身管理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外界那些反对的声音“不会让我们动摇”。
当地热议
“一个人管住了一个局”
采访期间,记者试图了解电业局职工的看法,但鲜有人愿意谈及此事。只有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与从前相比,他们外出办事的程序更严格了,有时一天要报批三四回,“麻烦是麻烦了点儿,但现在已经习惯了,也没觉得有啥不好”。
在孟津县,这项考勤新规定引起了许多企事业单位不小的震动,有的单位领导甚至以此警告本单位职工,“考勤纪律再抓不上去,我们就要学一学电业局的做法了”。许多人对这项新规定给予了肯定,将其形象地比喻为“一个人管住了一个局”,因为,“谁都不想待岗,也不想丢面子,那就老老实实地按时上下班,千万别被待岗者逮去当‘替身’了”。
也有人对这项新规定颇有微词。一名机关工作人员说:“电业局有一名职工,据说已被逮住两回,待岗两回了,而逮他的人,还都是他自己以前逮过的人。想想看,职工之间你逮我、我逮你的,弄得人人自危、互相猜疑,多容易引发内部矛盾啊。”据了解,有类似看法的人不在少数。
律师观点
这一考勤新规有待完善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的杜鹏律师认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项考勤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实际效果看来也不错,不过,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它还有待完善。
第一,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而孟津县电业局对职工的“待岗”处罚,实际上相当于法规中的“留用查看”,可“必须逮到下一名违纪者才能上岗”的做法,在法规中找不到依据。虽说企业有权自主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但也不能超出法律范围,最好事先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有约定。
第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而“留用察看”是程度仅次于“除名”的行政处分。反观孟津县电业局的考勤新规定,职工只要有一次迟到、早退或旷工,就将面临相当于“留用察看”的“待岗”,这种处罚未免有点重,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第三,从实际操作来看,待岗者逮住下一名违纪者的机会难以预料,也许两三天即可,也许得等两三个月,故其待岗时间的长短既不确定,又互不相同。问题出来了:大家都是因为一次迟到、早退或旷工而受罚,为什么受罚的实际程度却不一样呢?这就说明,这一考勤新规定有失公平,其处罚标准和尺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应当进一步细化和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