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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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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押金
  事件缘由 今年9月,赵女士到我市某酒店打工。招聘方告诉她要收服装押金300元,分两次从工资中扣除,每个月扣150元。一个月后,赵女士拿到了工资,按照先前约定,150元的服装押金已经从工资中扣除。这时,赵女士想辞职。当她向单位要求退还已扣除的150元押金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赵女士想知道,单位扣她的工资当押金是否合理?她能否要回押金?

  记者跑腿 记者从市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这种扣工资抵押金的做法不对,150元应该退还。《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压个人证件的,可处以实收金额的一倍至三倍罚款。赵女士可拨打63221615向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记者 杨文静 实习生 冯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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