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调整方案11月30日已经公布,显而易见,此次听证会的主题不是“涨价”,而是“降价”。
以“降价”为主题召开听证会的用意何在?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追溯听证会制度的由来,记者了解到,1998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确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听证这样一个民主决策机制,使那些带有公用性、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的定价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监督,以科学、公平、公正的价格体系,维护广大民众的切身权益。
然而,价格法并没有将金融服务列入需要价格听证的目录之内。价格法第47条规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但对于老百姓而言,金融服务确实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同时金融服务不是一种可以完全自由选择的商品,特别是交强险作为我国的第一个强制保险险种更是需要搞明白收费高低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现实中交强险屡遭“暴利”质疑就是教训。
直到交强险首年盈亏报告出炉后,听证会可谓势在必行。按照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7条规定:“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交强险保额越来越高、保费越来越低是一个必然趋势,此次对降价事项召开听证会,正显示了通过听证满足民生诉求的决心。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