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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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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会“蛀虫”否认官员身份
其行政级别应为副厅级
  4日上午,原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刘永久在北京西城法院受审,他被控受贿16万元。刘永久承认收钱,但否认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刘永久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将决定他的刑期是10年以上还是10年以内。

  据悉,刘永久是在去年中纪委对国家药监局窝案进行调查时,主动承认了受贿的事实。随后,中纪委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检一分院。一分检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西城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城检察院指控,1999年8月,中国药学会在贵州召开学术年会,刘永久在负责该项工作时,接受年会赞助商贵州某制药公司1万元。2004年,刘永久利用更换学会杂志广告代理商的机会,两次接受北京一家广告公司贿赂15万元。刘永久还被认定为自首。赃款已全部退赔。

  公诉人认为,刘永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对刘永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刘永久及辩护人都否认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药学会是社会团体,没有行政职能,刘永久接受药学会的聘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公诉人态度坚决,“刘永久的身份抹杀不了”。根据国家药监局证明,刘永久行政级别为副厅级,而且刘永久到药学会工作也是药监局任命的。4日,该案没有宣判。

  链接

  身份决定刑期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07年11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布补充规定,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适用刑法第163条。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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