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房本是件高兴事,可市民马女士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由于签合同时不仔细核对,她和销售员都没发现单价和总价结果不符,导致双方对房款产生争议,新房至今也无法入住。
2006年年底,孟津的马女士准备在市区买房。经过多次看房,对比房价、地段等因素后,她看中了珠江路“洛浦春晓”小区的一套房子。今年6月7日,她与“洛浦春晓”的代理商洛阳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中写明“该房子建筑面积94.47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2329.29元,总金额贰拾贰万陆仟元整”。同时,马女士支付了首付款10.74万元。9月30日交房时,由于新房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马女士应补交2.83平方米的房款。可是,她按每平方米2329.29元计算,结果却和代理商算出的补交房款金额不一致。最后,马女士看了合同,才发现每平方米2329.29元的单价与94.47平方米的面积相乘,得出的总房款应为220048元,而非合同中写的226000元。她找到代理商要求退还多收的房款,但代理商表示,总房款没错,是销售员把单价抄错了,因此不能退款。
12月6日,马女士致电本报民生热线,记者与市房产监察大队涧西中队的工作人员一起,陪同马女士找到代理商。港兴公司一姓魏的负责人表示,这事确实存在,公司领导也非常重视,已责令售房部向马女士当面道歉。他介绍说,这一情况是由于销售员在填写房屋单价时出现笔误造成的,当时房价为每平方米2392.29元,而非2329.29元。并且,与马女士同楼层其他住户交的房款都是226000元。他表示,当时房价是统一、透明的,马女士并非不知道。
市房产监察大队涧西中队一名姓乔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一事件是由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疏忽造成的,马女士没有认真核对便在合同上签字,售房部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在此,她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一定要认真、细致,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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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玉杰 通讯员 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