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上午,一辆三轮低速载货汽车拉着9名安徽界首乘客途经我市中州路时被交警拦下。这些人违反了货运机动三轮车白天不许进市区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但交警问明情况后,并没有不分青红皂白地予以处罚,而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另外,还帮车上的乘客联系了开往界首的卧铺车车票,备足了途中食品和零花钱。违法司机王其峰连连称谢:“洛阳的交警太有人情味了,不罚款,还给我们捐款,我们以后再也不敢这样了!”(本报8日2版报道)
在不少老百姓眼中,包括交警在内的很多执法人员“不近人情”,往往对他们敬而远之。其实,执法者与群众之间并没有利益冲突,二者在寻求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这方面是一致的。人们对执法者望而生畏,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们的个别执法人员存在不文明行为。因此,推行“人性执法”势在必行。
“人性执法”说到底是亲民执法,是一种全新的执法理念、一种高度文明的执法方式,是执法工作的优化、深化和完善。它要求执法人员在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公民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其人格,维护其权利,体恤其需求,顾及其感受,追求法与情的最佳统一。推行“人性执法”,不仅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代表了执法发展的新趋向。
现代法治理念告诉我们,教人尊重法律、热爱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要义。法的力量,与其说依存于执法者的严肃,不如说存在于法律本身的智慧和感召力中。法律条文是刚性的,但在不违反具体规定的前提下,执行方式是可以灵活多样、“刚柔相济”的。许多时候,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有一种内在的力量,比那种呆板、生搬硬套的方式效果更佳。“人性执法”就体现了这一点,让执法显示出人性光辉,公众就会对法律多一些认同感。让习惯于领教法的威严的民众领略到法的“温情”,使其从内心深处信服和感动,才能促进法与社会的融合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当然,“人性”本身并不代表“软弱”,尤其不代表纵容恶行。执法若超越了合理的范畴,法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惩罚作用,就会丧失执法威严,损害执法形象,影响其对违法犯罪的威慑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性执法”是一种必然,需要执法人员正确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把“人性执法”的理念切实贯彻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让“人性执法”从形式走向实质,从抽象理念走向具体细节。(张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