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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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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偷拍”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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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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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不久的婴儿在医院洗澡后,父母意外收到 一张领取照片的单子。他们质疑——
如此“偷拍”是否构成侵权
李喆 摄

  本报讯 (记者 李喆) 眼下,给孩子拍艺术照成了一种时尚,可是西工区的李女士近日在拿到小孙子的艺术照时,却享受不到时尚的快感——她觉得,她的小孙子实际上是被人“偷拍”了。

  今年10月13日,市民李女士的儿媳在河科大二附院喜添一子。根据医院的安排,孩子每天都要在一间特定的房间里洗一次澡。可就在10月16日孩子被送去洗澡的时候,在门口等待的李女士突然看见一个未穿白大褂的女子从这个房间走了出来。

  根据病房的要求,婴儿洗澡时,不允许婴儿的父母进入洗澡的房间。于是,李女士向其他等待的家长询问神秘女子的身份,得到的答复是“这人是给孩子照相的”。随后,李女士及其家人收到一张取照片的单据。在此之前,李女士等人并没有接到要给孩子照相的通知或要求。但由于全家人都把注意力放在刚出生的小家伙身上,心存疑虑的李女士当时并没多想。

  儿媳出院后,根据单子上的要求,李女士的儿子侯先生来到中州中路与玻璃厂路交叉口附近一家名为“亲亲宝贝专业儿童艺术摄影基地”的儿童照相馆取照片。在那里,他被告知照相馆可以赠送给侯先生一张婴儿照,如果侯先生需要孩子的其他照片,则必须支付一定费用。最后,侯先生花了60元钱,拿到6张普通照片和1张水晶照。

  看到儿子带回的照片,李女士非常生气。她觉得,医院和照相馆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给孩子拍照,侵犯了他们的权利。此外,她还担心工作人员在照相时会对孩子产生伤害:“那个房间那么暗(右图),如果她用闪光灯的话,伤到孩子的眼睛怎么办?”

  7日上午,记者跟随李女士来到河科大二附院。在该院妇产科病房一间挂有“疫苗接种室”的房间门前,一些婴儿的家长证实了李女士的说法。一名姓马的女士说,几天前,她也收到了一张领取照片的单据。市民李先生也有类似的遭遇,提起这件事儿,他同样对医院和照相馆的做法表示质疑:“照完了相才来通知我们,这种做法不是侵权是什么?”

  在婴儿进出房间的时候,记者并没有在房间内看到未穿白大褂的人。但在一旁的桌子上,一架照相机赫然摆放在那里。面对询问,一名护士表示,这些都是“上面签好的协议”,她也不太清楚。

  昨日上午,我们到亲亲宝贝专业儿童艺术摄影基地询问,一名工作人员称,他们在给孩子拍照前,已经征得医院的同意。此外,在拍照后,该店会向孩子的父母发送单据。如果孩子的家长不同意,工作人员就会把底片删除。在拍照过程中,工作人员并没有使用闪光灯,因此不会对婴儿造成伤害。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市其他一些大医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对此,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的宋叶峰律师认为,医院与照相馆的上述做法属于一种共同侵权行为,二者共同侵犯了婴儿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上述医院通过给儿童照相馆提供待产孕妇和婴儿信息,允许儿童照相馆对婴儿进行拍照并且提供便利条件。而儿童照相馆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一个潜在客户以及从事商业营利行为的机会,实际上也具有营利目的,只不过这种营利目的比较隐蔽。

  宋叶峰律师认为,婴儿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要求医院和儿童照相馆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底片或数码影像资料,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受害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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