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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百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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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户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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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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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明确表示
以户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
公积金贷款买房纳入规定范围
  据新华社电 记者1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按照央行、银监会日前已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各商业银行应以户为单位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

  通知强调,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通知同时强调,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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