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问:我是国内一家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一家德国公司要收购我公司部分法人股权,我能否继续作为被收购后所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法规的规定,中国自然人一般是不能以个人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即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当外国投资者收购我国某一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时,如该有限公司存在自然人持股的情况,则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原有限公司中的未出售股权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可继续成为收购后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果原有限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该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作为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因此,国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在此情况下是可以继续作为被并购后所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
在并购前,国内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应注意,持股时间不足一年,将不被批准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