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男子在国外因交通事故身亡。事后,该男子所在的公司向其家人支付了赔偿金。为死者办理完后事,死者的父母、妻子却因赔偿金的分配问题产生了分歧。死亡赔偿金算不算遗产?它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所有,还是应当由死者的父母、子女及近亲属共同获得?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婆与儿媳就死亡赔偿金引发的财产纠纷案。
意外事故
2002年4月19日,家住涧西区的刘某接到了一个不幸的消息,他在日本的儿子因一场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让刘某夫妇陷入巨大的悲痛中。儿子的后事需要有人料理,相关的赔偿需要追讨,但两位老人对儿子在外的情况不了解,也无法亲赴日本处理善后事宜,因此,他们只好委托儿媳孙某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赔偿的事情办得很顺利,对方的保险公司作出了100万日元(约合9万元人民币)的理赔,将这笔钱支付给了刘某儿子所在的公司,并以EMS快件的形式把100万日元的保险单邮寄给了孙某。然而,这笔钱如何分配却引发了一场家庭纠纷。
刘某夫妇认为,这笔钱是其儿子的保险金,儿媳在获得这笔钱后应当交给他们。孙某却认为,这笔钱是保险公司支付给其丈夫所在公司的,并不是直接给她的,她也没有取出这笔钱,因此没法给二老这笔钱。
这下激怒了刘某夫妇,他们认为儿媳故意隐瞒真相,想独吞这笔钱,遂决定通过诉讼程序讨回这笔钱。
争议焦点
2006年12月7日,刘某夫妇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支付赔偿金的2/3,即人民币6.6万余元,并要求孙某支付刘某夫妇调查取证的差旅费3.71万元、精神赔偿金4万元。
除了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保险金外,两位老人还认为,儿媳孙某处理儿子后事期间,没有全面、诚实地履行委托义务,放弃了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给他们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应当一并支付他们因调查此事付出的差旅费和精神赔偿金。
孙某却说,虽然对方的保险公司将保险单邮寄了过来,但是相关手续仍在办理之中,她并没有领到这笔保险金。而且,这笔保险理赔金属于死亡赔偿金,而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夫妇无权享有。
原告败诉
涧西区人民法院调查发现,孙某确实尚未领到这笔保险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EMS快件的形式邮寄给孙某的保险金,没有证据证明孙某已经领取,因此,对刘某夫妇要求孙某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刘某夫妇主张的精神赔偿金、差旅费等要求,也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
最终,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近年来,关于死亡赔偿金分配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父母多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作为遗产,自己应获得死亡赔偿金作为赡养费;死者的妻子、子女则认为,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自己应该获得死亡赔偿金,由此引发财产纠纷。
律师意见
那么,死亡赔偿金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
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进解释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表现形式之一。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则是因受害人死亡而由其近亲属获得的赔偿款。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关系就自动结束了,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迟于夫妻关系终结的时间,故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该解释第七条也明确规定,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体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应是与死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法官说案
本案主审法官韩璐说,虽然死亡赔偿金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主张,与遗产有相似之处,但死亡赔偿金不同于死者的遗产。
韩璐说,所谓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产生的财产。遗产继承的作用在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证子女和亲属获得生活资料,保证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老人及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获得生活资料,从而减轻社会负担,保证家庭的延续,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在于给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以心理上的慰藉,补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也就是说,遗产的分配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则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依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如果死者有遗产并有债务,其父母、妻女继承了该遗产后,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但他们取得的死亡赔偿金,则可以不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