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于下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尽管草案具体内容并未明朗,却引发舆论对个税扣除额度能否再次提高的关注。有关税务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个税目前仍存在诸多“不公”,单纯提高起征点并不能真正体现税负公平。
问题一:
生活负担不同 起征点位统一
税务专家表示,我国现行个税没有区分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家庭生计费用等。另外,我国费用扣除标准中也没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多少、健康状况等所引发的不同开支水平,以及通货膨胀、医疗、教育、住房等不同情况,而是统一按一个标准扣除。这对生活负担重者无疑是不公平的。
问题二:
同是劳动所得 缴税高低不一
由于现行个税对不同来源的所得制定了不同的征收税率,因此,会出现一样收入而缴税不等。比如同样是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完全不同,像对同样月收入3000元的A、B,A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1600)×10%-25=115元;B全部为劳务报酬所得,则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800)×20%=440元。另外,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非勤劳所得采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与对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税率相比,有非勤劳所得轻税而勤劳所得重税倾向。
问题三:
收入来源复杂 收税漏洞频出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对不同的来源所得分项征收,分项制定征收标准,这与当时的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相对单一情况是相吻合的。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收入来源渠道逐渐呈现出多样化,而且有些收入来源很难逐项列入税收法规,如代币购物券、资本利得等,以致引发税款流失。这对于那些取得常规收入并按时足额缴税的纳税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同时,由于分类所得税是按不同来源所得分别课征,这就无法测定纳税人的实际负税能力,且容易产生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且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缴税,从而很难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问题四:
多拿公积金者 个税反而少缴
我国个税规定,按规定比例交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税。但是实际执行时,一些效益好的单位一般按最高比例计提,作为工资的补充。据国家发改委官方报告显示,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存在较大差别。1990年~2005年,平均货币工资收入最高最低行业之比由1.76∶1扩大为4.88∶1,高收入者提取高比例公积金且在税前扣除,低收入却因不能按最高比例计提而得不到高额扣除,这就更加不公平。
专家建议:4招解决个税不公
如何能更好地体现个税公平原则呢?税务专家对此开出了药方。
细化所得来源分别计税
按照分类综合税制模式,要将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每一种所得进行细化分类。对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并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合并统一,实行综合征收;而对于属于投资性又没有费用扣除的所得,如利息、股息等则实行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度终了时申报全年综合所得。
家庭课税补充个人课税
在个人课税的基础上实行家庭课税,以夫妻双方为一课征单位。家庭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相同的个人所得税负的横向公平,不同收入的家庭不同税负的纵向公平。
家庭课税还便于贯彻国家的个税政策和特殊项目扣除,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这些支出都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很难在夫妻双方进行分摊。
视通胀因素建个税指数
实现税收公平就需要体现“净所得”征税,也就是减去生活费用和必要费用后的净值。个人支出费用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一定条件下纳税人的收入状况、消费范围、物价水平和管理体制。因此应建立个税税收指数化调整体系。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税增减的影响,从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实现社会公平。
负所得税制援弱势群体
所谓“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返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一种形式。当纳税人收入突然低于起征点时国家应按照其缴纳的税金,给其一定比率的补贴。近年来,我国为了援助城市弱势群体,政府推行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用标准,并一再强调要加强三者衔接,但仍存在实际保障范围过窄,保费过低问题。负所得税制度提供了另一种思路。
(据新华网、《新民晚报》、《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