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成武
现在炒股的人不少,但我市股民陈先生的一段炒股经历却让他烦恼不已——他听信上海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宣传,给公司汇去1万元购买股票交易信息费,因为没有得到公司承诺的高额收益率,公司又不愿按照事先的协议约定退款,陈先生一气之下把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满怀希望签约
今年5月,陈先生在收听一档经济广播节目时,听到一家名为上海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介绍。在每期节目中,该公司的所谓“证券分析师”都极力宣扬自己推荐的股票收益如何高,能帮助股民在短期内从变幻莫测的股票市场中获取高额利润,还在节目最后鼓动股民打进上海怡合公司的电话,免费索取第二天能涨停的股票信息。
听了几期节目后,陈先生试着拨通了怡合公司的电话,公司业务员介绍说怡合公司是从事私募基金操作的专业机构。在随后几天里,业务员都热情主动地与陈先生联系,说该公司在上海一带是很有影响力的证券投资机构,只要交10%的合作费用就能成为其客户,成为公司客户后,保证在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内让客户获得高额回报。为了证明其公司的诚信,公司要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
5月21日,陈先生同怡合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陈先生向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作为购买股票研究报告费用,公司在半年内(5月21日到11月20日)向陈先生提供不少于6期的研究报告。如果研究报告提供的股票品种累计涨幅未达30%,就免费提供至少两期研究报告或退款一半;累计涨幅低于18%,公司全额退款。
协议签订后,陈先生想到条款对自己有利,怎么着都不会赔本,弄好了还能通过炒股赚上一笔钱,就给怡合公司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去了1万元。
不久,怡合公司开始通过手机短信给陈先生发送“研究成果”,指导陈先生买卖股票。所谓“研究成果”也很简单,短的只有几句话,长的则有一两段话,如:“今天中国石油上市,开盘价48.60元,由于开盘过高导致大量抛盘涌出,并带动指数快速探底。盘中中小盘股表现开始活跃,核电概念有一定表现,前期超跌权重股短线出现一定机会。”“000629攀钢钢钒今日复盘,已确定以攀钢为主体的整体上市方案,该股开盘即涨停,请放心持有公司推荐的股票,如何操作等待公司通知。”“今天受美国股市强劲反弹影响,香港股市目前劲升3.11%,带动国内市场强势反弹。今天大盘指数走高,但成交依然不畅,而且中短期局部热点开始出现,造纸、中小企业板块短线走强,市场呈现弱势振荡的特征,预计短期将在5000点之上维持整理,等待消息面的变化。”
挣钱梦想破灭
在随后半年的合作期内,陈先生按照怡合公司的手机短信和电话提供的信息,买了10万元股票,第一次买的是方大A,时间是5月21日,接下来买的是铜都铜业、航天机电、山东药玻、三变科技、振华港机、大秦铁路、鞍钢股份、攀钢钢钒、长丰汽车、四川长虹,这些股票都是按照怡合公司的(操作)指令买卖的,但实际收益率仅为1.77%,远没有达到约定的目标(最低目标收益率18%)。
11月18日,陈先生估计在合作期内剩下的时间里其股票收益不能保证达到协议约定的目标,就开始和怡合公司郑先生电话联系退款,但对方一直拖延。12月3日,协议已经到期14天了,陈先生又电话联系该公司要求退还1万元钱,郑先生回话:给上面的人反映一下。陈先生催促尽快解决,郑先生就说:公司早就不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了,现在领导都很少来公司,退费必须向领导反映,领导说能退就能退,领导说不能退就不能退……
之后,陈先生又多次电话催促怡合公司退款。12月7日,郑先生给陈先生发来短信:“早给你说过公司早就不做了,能给你退5000元已经很不错了。如果你今天不同意,请今后不要给我联系了,我下星期就不能到怡合上班了,他们公司倒闭了。”
陈先生无奈,于12月8日被迫接受了怡合公司退还的5000元。
依据法律维权
12月14日,陈先生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怡合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一、推荐股票品种违约。协议约定推荐一个股票品种,但被告却推荐铜都铜业、航天机电、山东药玻、三变科技、鞍钢股份等10个股票品种。二、信息产品提供方式及数量违约。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不少于6期的研究报告,实际没有提供1期的研究报告,仅通过电话或短信以非正规的方式向原告提供非研究报告类信息。三、保守秘密违约。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通信方式告诉其他潜在客户,用于商业目的。四、退款违约。原告按被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协议到期,股票实际累计涨幅(收益率)为1.77%,依协议约定累计涨幅(收益率)低于18%,全额退款。至今已过应退款时间20天,虽经原告多次交涉要求被告全额退款,但被告仍然推脱着不予退款。
陈先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怡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全额退还1万元(已退5000元)研究报告费用及利息,承担原告在要求退款中花费的通讯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花费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陈先生的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和崔瑞国认为:怡合公司与陈先生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信息服务协议,但该协议具有极大的欺诈性和显失公平性。
欺诈性,表现为半年内保证股票涨幅60%属于欺诈宣传,没有人可以保证股票只涨不跌,只涨不跌不是股票的特征。怡合公司为了赚取高额信息费,夸大了其信息的作用,隐瞒了其信息可能带来的风险。怡合公司为了达到少退信息费的目的,竟然谎称公司要倒闭,若客户不要退还的5000元,就啥也得不到了。显失公平性,表现为如果客户听信怡合公司的信息进行股票买卖,不管客户赔多少都与怡合公司无关,怡合公司不退还信息费,这样就稳赚不赔。怡合公司利用客户距离远、诉讼成本大、执行难等因素,不退或减少应退的信息费,加大客户损失,中饱私囊。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法学副教授杨连专认为,陈先生购买的并不是“研究报告”本身,而是以“研究报告”为载体的信息服务,他通过这种服务想达到合同约定的“股票增值”的目的,而怡合通过提供服务获取经济利益,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怡合没有按合同约定“研究报告提供的品种累计涨幅低于18%”时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即服务费“全额退款”。
专家提醒:任何一个理性的投资者,都要认真研究这样的合同,以免偏听偏信,使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该案件的启示是:第一,股市的风险时刻存在,投资者应谨慎对待,不要轻信任何人所谓“只赚不赔”的诺言;第二,要警惕信息服务合同的“温柔陷阱”。比如,本案协议仅从条款上看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等,但实际上合同根本没有规定客户按照服务者提供的“产品”进行投资“血本全无”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因而这样的合同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法院已于12月20日向怡合公司发出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书副本等全套应诉材料,待怡合公司一个月的举证期满后确定开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