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小伟 通讯员 李帆)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了《关于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老工伤人员部分工伤待遇纳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据介绍,我市将逐步将老工伤人员的有关工伤待遇纳入市级工伤保险统筹。
市社会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由于历史的原因,部分参保单位的老工伤人员没有纳入统筹支付范围。《通知》规定,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且此前该单位因工负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按有关政策办理了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和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属于《通知》规定的解决对象。其中发生工伤后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在以上范围之内。
据介绍,此项工作将遵照逐步纳入、分阶段解决的原则,首先先将部分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纳入其中。具体规定如下: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所在单位2006年度人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标准,但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