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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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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
国法不容
一批严重刑事犯伏法
  本报讯 (记者 刘成武 通讯员 王晓冬)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2月27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韩俊岳、杨成相等一批严重刑事犯执行死刑。

  现年27岁的韩俊岳系江苏省武进市人。2006年4月15日8时许,韩俊岳欲在其租住处与被害人黄某发生性关系,黄提出向韩借钱,韩不愿意,竟卡住黄的脖子将其杀死。

  现年44岁的杨成相系高新开发区辛店镇人。2006年4月6日,杨成相酒后回到家中,与寄住在自己家的张某发生口角。杨成相训斥张某并将其拉到里屋推倒在地上,遭张某顶嘴后,杨成相恼羞成怒,揪住张某的头发往墙上撞,致张某昏倒在地,之后死亡。

  随后,杨成相从厨房掂一把菜刀,欲肢解张某的尸体。因尸体流血不止,杨又将尸体抱到院内灶台上,点燃尸体衣服,然后从南墙根抱来一大堆柴草,架在尸体上焚烧,同时将杀人现场带有血迹的菜刀、旧电视机、床单、被子放到火堆里烧毁,清洗里屋现场的血迹后,匆忙逃离。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韩俊岳、杨成相死刑,韩、杨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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