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决定,个税的起征点将上调至每月2000元。(本报昨日2版报道)社会舆论普遍希望通过个税的调整,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不过,如果没有配套体制的改革和相关措施的跟进,片面夸大个人所得税对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并指望其“一招制胜”,就未免显得过于天真和幼稚了。
因为,个税的调节功能受制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状况,它只是对收入的初次分配进行一定的纠正和调整。因而初次分配的作用才是决定性的,而个税再分配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这也是十七大报告特别强调要在初次分配中体现公平,
以遏制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仅从个人所得税对贫富差距的调节来看,效果也相对有限。比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占到联邦税收总量的约50%,而企业所得税仅为个人所得税的大约1/5。不过,美国的贫富差距并没有因此缩小,反而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发布的数据,2005年全美的基尼系数达到0.469,创下了40年来的新高。
中国的情况也有点类似。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1980年开征的当年只征收了18万元,而2006年的征收额已经达到2452亿元,27年增长了136万倍之多,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也上升到7%左右。但与此同时,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也越来越大,基尼系数1980年为0.23左右,目前已经达到0.46。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在税制的具体设计上,还是在征收管理的环节上,都存在不少缺陷。这不但大大削弱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甚至还出现了穷人缴纳的个税多于富人的怪现象,这无疑与个税总额缩小贫富差距的初衷背道而驰;另一方面,还在于我国贫富差距的形成具有复杂性和多重性的特点,特别是体制性障碍是其中的主因之一。比如城乡差距主要是由于城乡二元分割,地区差距主要是由于不平衡的地区发展战略所致,而行业差距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所致。
由此可见,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单纯依靠个人所得税的“单兵突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除了要在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和征管制度上多下工夫,更重要的是要在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迈出更大的步伐。唯有如此,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积极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李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