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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处理 须上“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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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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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处理 须上“快车道”
  基于保险合同纠纷逐年增多,保监会于2007年4月16日发布《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称“处理机制”)。

  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数量持续增多。有关方面对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主要采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成本较高,时间较长。尤其是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通常采取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或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的途径来寻求解决。由于这些渠道并不能直接处理纠纷,部分分歧大、调解不成的纠纷转向重复投诉。《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意见》提出,处理机制作为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各地区在“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积极倡导、自愿参与”的基本原则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具体操作模式。

  《意见》规定,可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主要采用调解模式,通过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方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有条件的地区则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如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处机构则可以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

  (据《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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