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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一年以上土地
征收20%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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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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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通知:
闲置一年以上土地
征收20%闲置费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国务院7日发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于建设用地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标准,对于部分闲置用地将征收土地闲置费。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通知还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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