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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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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检举人无罪却使之受追诉
辽宁一法院院长
获徇私枉法罪
  新华社沈阳1月9日电 (记者 范春生)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原院长郭海忠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明知检举人许宁无罪,却使之受追诉。兴城市人民法院日前一审认定郭海忠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因其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等,免予刑事处分。

  根据兴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4年2月23日晚,阜新市华隆房地产公司司机许宁在进入辽宁省政协会议委员驻地——沈阳某宾馆院内时,被警卫人员拦截,并查获了其携带的千余份检举信。

  2005年4月4日,检举信中涉及的被检举人王某找到郭海忠,以许宁携带传单在政协委员驻地散发,诬告、诽谤其本人及他人为由,要求海州区人民法院立案追究许宁诬告、陷害及诽谤的刑事责任,同时授意郭海忠“尽快审查、把人控制住”。郭海忠为徇私情,按照被检举人的授意,立即指令该法院立案庭尽快立案,致使该院立案庭在没有进行立案审查的情况下,便将此案移交到刑事审判庭。

  后郭海忠又指令该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让副庭长承办此案,并“尽快审查”。2005年4月8日,郭海忠在明知被检举人自诉许宁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被检举人的授意,以追究许宁刑事责任为目的,置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承办人等人认为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许宁行为构成犯罪”的意见于不顾,明确指令逮捕许宁,致使无任何犯罪事实的许宁于2005年4月10日,被海州区人民法院逮捕。

  兴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海忠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之受追诉的行为,已构成了徇私枉法罪。鉴于郭海忠的认罪态度较好,并表示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因此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海忠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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