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下午,记者几经辗转,采访到李树芬死亡案件中的陈光权、刘言超、王某3个当事人。他们向记者详细讲述了6月21日晚上在瓮安西门河边发生的事情。
王某:那晚我们约在一起玩
从瓮安县三小到三中,王某和李树芬就一直是同班同学,是很要好的朋友。
王某告诉记者,6月21日晚7时许,李树芬在租住的地方打电话给她,叫她过去玩。两人见面时,李树芬正在租住的房间里梳洗。梳洗完毕后,李树芬说“一起去找陈光权和刘言超玩”,随后用王某的手机给陈光权打了电话。
王某说,大约在半个月以前,经同学周某介绍,李树芬和陈光权相识。随后双方关系日渐亲密,并谈起了恋爱。
刘言超是陈光权从小玩到大的朋友,而王某与李树芬也是好朋友。平时,4人关系不错,经常相约出来玩,“吃饭,吹牛,逛马路”。
接到李树芬打来的电话时,陈光权和刘言超正与在瓮安一中读高中的同学秦明在一起,3人正在秦明的住处吃饭。在征得李树芬和王某的同意后,陈光权便让刘言超骑摩托车将她们接到秦明的住处,几个人继续吃饭喝酒,在这过程中,“李树芬喝了一点酒”。
当晚11时许喝完酒后,4人出了秦明的住处。陈光权想打摩的回去,但李树芬说“想走走”。于是4人沿着街散步。没走多久,李树芬又提出到城边的西门河边吹吹风。4人随即从一中附近步行到西门河大堰桥处玩耍。
因喝了比较多的酒,陈光权不愿意多说话,加之不久前,他的右腿被车撞伤,伤腿并未痊愈,行动不便,于是就躺在河岸上休息。王某则独自站在桥头,李树芬坐在大桥护栏上,与刘言超吹牛。
王某说,那天晚上,李树芬很高兴,但不知道为什么事情而高兴。
记者问王某:“有人说你家跟县里的领导或公安局的领导有亲戚关系,是这样吗?”
王某回答说:“没有。”
刘言超:我没能拉住她
刘言超,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人,在瓮安县一个私人铝合金加工作坊打工。
“我说,今晚要是有月亮就漂亮了。”刘言超回忆说,“她回了一句,要是有星星更漂亮。”当时他正靠在大桥护栏上,离李树芬有一两米的距离。两个人聊着聊着,李树芬突然冒出一句:“跳河死了算了,要是死不了再好好活下去。”
当看到李树芬作出跳河的姿势时,刘言超连忙拉住她,说了句:“你疯了!”当时,刘言超以为李树芬是在开玩笑,并没有在意。
大约半个小时后,陈光权说自己的腿伤痛起来了,要回家休息,和另外3人打了声招呼后便走了。见状,王某也提出想回家,但被李树芬挽留住了,“她说这么早回去干什么,不一会儿,李树芬喊了声‘我走了’,纵身跳进河里”。
尽管水性不好,但刘言超也随之“扑通”一声跳进河里,去救她。“她很快就沉进水里,我没能拉住她”。
此时,一直坐在桥头的王某起身大呼“救命”,同时拨打陈光权的电话求援。陈光权迅速赶过来,跳入河里救人。但当他游近刘言超时,刘言超拼命挣扎,因担心被缠住不放,陈光权奋力挣脱刘言超,游到岸边。后来,陈光权将身上的衣服拧成布条,让在岸上的王某帮忙拉着,靠近刘言超,将他拉上河岸。
上岸后,刘言超拨打110报警,在王某的通知下,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也很快赶到了事发现场。有关部门赶到时,河面上一片漆黑,没有半点动静,“当场看了一会儿,他们说人已经救不活了”。
“后来我们3个人都被带到派出所。”刘言超说,他们很快就被允许离开派出所,但被要求“不要走远,可能会随时找你们”。
陈光权:我们没发生过性关系
陈光权,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人,与刘言超一起打工。父母均为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村民。
“我们确实在谈恋爱。”陈光权在回答记者李树芬是不是他女朋友的提问时肯定地说。
陈光权说,他与李树芬是在事发前半个月左右认识的,接触了几天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下面是记者与陈光权的对话。
记者:“你和李树芬确定恋爱关系那天做了些什么?”
陈光权:“一起玩,吹牛,什么也没有做。”
记者:“在21日之前,你们住没住到一起?”
陈光权:“没有。”
记者:“有没有发生过性关系?”
陈光权:“从来没有。”
记者:“你和李树芬谈恋爱,刘言超和王某谈恋爱,但是为什么21日晚上是刘言超和李树芬在桥中间吹牛,王某又远远地站在桥头,而你却回家了?”
陈光权:“我的脚在几个月前就被车撞伤了,那天晚上脚很痛,而且那晚喝多了,不大想说话,就先回去了。”
记者:“回去后你怎么又折回来了呢?”
陈光权:“我才走出去50米左右,手机就响了,是王某打来的,还听到王某在河边大声喊‘救命’,我电话都没有接就跑回河边来了,然后下河救起刘言超。”
(据《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