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霍媛媛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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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物权法》等法规,组织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起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对房屋产权登记将带来哪些新变化?对购房者购买期房将有哪些影响?
据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王志国介绍,新的《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原来的相比,调整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了房屋登记机构的职责;二是明确了房屋登记簿的作用,淡化了房产证的作用;三是调整了登记程序;四是增加了登记种类,扩大了登记范围。
登记簿证据效力最大
《办法》最大亮点就是确立了房屋登记簿的法律地位,房产证不再是权利人拥有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将成为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王志国介绍,以往房屋权利的来源和归属都以房产证为准,《办法》实施以后,房屋权属证书的作用将被淡化,转而注重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信息。《办法》明确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
据了解,除司法机关外,个人和单位可依据身份证明材料查询房屋登记簿基本状况的内容;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基于登记簿的法律地位,今后购房者如果遗失房产证需要补办,就不用像原来那样公告6个月后再补办,只要刊登遗失声明后就能到登记机关申请补办,而登记机关将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予以补办。
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两卖
《办法》中还设立了预告登记,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有效保障了购房者的期房权利。原来购房者交了房款后,要等到交房后才能获得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房屋权属证书,期房期间的权属“真空期”有可能出现“一房两卖”等侵犯购房者权益的情况,预告登记的实施,确保了房屋约定期间房屋交易关系的稳定。
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以后,在不具备办理物权登记之前,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值得注意的是,预告登记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具备办理物权登记时,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王志国提醒,购房者若担心自己买的期房出现一房多卖等产权纠纷,可申请预告登记,申请预告登记的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要和出售方进行预告登记的约定,登记机构将根据合同和预告登记约定,受理预告登记。
人性化内容增强
《办法》明确规定,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而不再是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这就意味着房屋登记机构的工作重点将从过去的颁发房屋权属证书,转移到对房屋登记簿的建立和管理上。从这个角度说,《办法》对房屋登记机构的职能赋予了新的内容。
《办法》中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包括农民宅基地的房屋也可予以发证,登记范围明显扩大。不过,《办法》同时还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产转让,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内部转让。这就是说,城市户口的人群不能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使购买了也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另外,《办法》对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以前是3个月不登记的要加收登记费,现在是不申请不登记,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权力自治和权力选择的机会,人性化色彩明显增强。还有,《办法》确定了纠偏机制,登记错了可以申请更正。 本刊记者 畅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