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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英雄还是刁民?
各地“打假”法规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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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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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打假”法规一览
  湖南:新规保护“民间打假”

  2004年出台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把原来《消法》中“消费者”定义的“生活需要”的字眼删去了,意味着把知假买假行为列入了法律保护范围。

  上海:“知假买假”难获赔

  2003年,上海法院曾明确表示,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不适用“退一赔一”责任。

  福建:不保护“职业打假”

  2004年,福建省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稿)》延续了“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概念必须是为“生活需要”购买。规定下列行为可视为职业打假: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出现重复购买行为。这种打假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为了消费,出现此类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但不适用“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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