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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英雄还是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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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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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英雄还是刁民?
记者 赵玉杰 通讯员 高伟 费斌茂 文/图
  职业打假人张志强(左二)在与商家交涉。 (资料图片)
  “这里不欢迎你!”22日,在我市某商场门前,职业打假人任强(化名)等人一出现,该商场包括店长在内的5名主管便立即将他围住。

  职业打假人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群体,他们关注百姓的日常消费品市场,对假冒伪劣商品相当敏感,对相关法律非常熟悉,对维权途径也了如指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被假冒伪劣商品坑害过,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走上了“知假买假”的打假维权之路。

  很多人质疑他们的行为:知假买假者能不能算消费者?除国家行政机构外,私人能不能打假?其打假牟利的方式是否妥当?职业打假人现在面临着什么样的生存状态?

  现象:

  在商场揪出问题商品

  去年12月,我市职业打假人任强在涧西区某百货大楼发现,一专柜经销的“金盾牌羊毛衫”存在纤维成分含量与标示不符的情况。任强随即买了4件该品牌的羊毛衫,多次与商家协商,要求“1+1”赔偿,遭到拒绝后,他于今年1月8日以该专柜经销不合格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利用绝对化语言欺诈和误导消费者为由,向辖区工商所投诉,要求商家给予“1+1”赔偿。同时,他还提供了河南省纤维检验局出具的“金盾牌羊毛衫”为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等证据。

  3月9日,张志强(化名)在景华路一眼镜店购买了一副用“玳瑁壳”制成的眼镜架,事后他得知,“玳瑁”是一种个体较小的海龟,属国家二类重点保护动物,现已濒临灭绝,国家严禁捕杀、出售其相关产品。张志强认为,该眼镜店销售此商品属违法行为,是在欺骗消费者,遂将这家眼镜店投诉到工商所,要求其退还购物款1960元,并进行“1+1”赔偿。随后,他又在广州市场、南昌路等处眼镜店购买了多副该类型眼镜架,并向辖区工商所投诉,要求对方给予“1+1”赔偿。

  6月24日,王家林(化名)在某公司购买了高露洁全效美白品种的牙膏。该品牌牙膏的广告宣传单称,高露洁全效美白牙膏有“防止蛀牙、防止牙龈发炎、预防牙结石、坚固牙釉质”等功能;竹盐牙膏“不仅可以强化人体的新陈代谢功能,改善体质,还可增强食欲”;田七清热去火牙膏能“直达上火溃疡部位,持续消炎,清热解毒”,7种牙膏几乎都不同程度地宣称有医疗功效。

  王家林称,他使用上述牙膏一段时间后,口腔问题根本没有像广告宣传的那样被解决。于是,他向辖区工商所投诉,要求对方进行“1+1”赔偿。

  工商部门:

  知假买假不算“消费者”

  多次购买问题产品后,任强等人要求厂商进行“1+1”赔偿,工商部门却以其“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受“消法”保护为由不予受理。

  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真正的消费者买到假货后,工商部门完全支持其要求双倍赔偿的主张,以达到“消法”惩罚知假售假的经营者,规范其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的立法目的,但这绝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知假买假者。

  该负责人分析说,工商部门或司法部门等依法有打假的行政权力或司法权力,个人只能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

  职业打假人:

  “我们也是消费者”

  24日,记者与张志强等人在某茶楼见面时,3名30多岁的职业打假人分别介绍了自己长期从事“地下”打假维权的经历。“我们已向各地法院起诉了近百次,但只胜诉了一次,其余的案件都是与商家和解了。”

  “我们也是消费者,理所当然应受‘消法’保护。”张志强说,虽然大家对此争议很大,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

  “不是谁都可以打假的。”王家林笑着说,打假光有胆量、勇气还不行,还要有时间、财力、脑力和体力的付出。打假可不比游览观光,是有风险的:对手不论在哪方面都要比他们强大得多,很多打假者多次遇险!所以,打假既要讲技巧,又要懂相关法律和商品知识。

  商家:

  不应恶意知假买假

  “我们非常欢迎他们来这里打假,但是如果以赚钱为目的,恶意打假,我们就很难接受。”西工区某商场负责人张女士认为,职业打假人应该存在,但不应以这种方式存在。如果他们发现商品有问题,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而不应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打假。同时,张女士对职业打假人频频出示的鉴定结果提出了质疑,“鉴定和检验商品,应该让有关当事人到场,并且得到他们的认可,这才有法律效力”。

  涧西区一大型卖场的负责人陈先生说,知假买假不应该算消费者,其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这就像明知是赃物还去购买一样。难道“销赃”者的权益能受法律保护吗?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用来索赔的做法让人反感,这实际上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中国的市场这么大,假货不是几个打假者可以打光的,个人打假者的作用微乎其微,关键是公安、工商、技监、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发挥作用。如果提倡个人以知假买假从而索赔的方式打假,那就让政府职能部门感到很尴尬。

  市民:

  应有补充办法

  “有人说,消费者买了劣质商品,上了当就是笨。我认为不完全是这样。”西工区长乐街的赵先生在一家国企工作,他有过买到问题商品的经历。他说,打假英雄王海不是知假买假吗?其实他非常精明。“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不买劣质商品当证据,怎么保护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消费者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更应给予倾斜保护。

  赵先生认为,如果知假买假式打假行为不受“消法”保护,那么应有补充办法来取代这种打假行为。本来打假是国家职能部门的权力和义务,消费者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向职能部门寻求解决办法,但是,如果职能部门解决不了或一时没来得及解决抑或不愿解决,消费者又该怎么办?

  消费者陈先生认为,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猖獗,短期内难以灭迹,打假光靠职能部门是不行的,需要全社会的力量,而职业打假人就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克星,他们不仅能有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还能监督执法部门。职业打假人应该在假冒伪劣商品消失的那一天消失。

  法学专家:

  希望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个人打假的是与非,要从其是否有利于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来考虑。”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志强说。

  邵志强回忆说,“斗士”王海的横空出世,引发了很多社会争议。商家的指责、对抗,是竭力保护违法利益的正常反应。但司法的摇摆,对个人打假是否属于消费者的不同认定,模糊了对市场秩序的指引作用。在假货、假药不断害人的今天,在不法商人、地方保护、执法贪渎仍有市场的今天,个人打假净化了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为执法部门充当了“千里眼、顺风耳”,对他们的行为应予以支持。正义是法律的使命,希望法院能尽快出台“消法”的司法解释,为个人打假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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