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王先生问:向我公司提供债权转让担保的担保人在破产清算中,我公司对该项担保的债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张利永律师答:债权转让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某一债权性权利附条件地先行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保留该财产权利的现行支配权和赎回权,但如出现违约行为,债权人就可取得该债权的支配权利,而债务人或第三人则将丧失赎回权。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债务人可以其对他人所享有的应收账款向其债权人提供履行债务的质押担保。根据该办法,被用来作为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其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同时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必须就该项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如你公司接受的债权转让担保中的债权属于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且该项担保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了质押担保登记,则你公司在担保人的破产财产中对该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否则就不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