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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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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军当庭痛哭 愧悔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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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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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推人600米”案昨日一审开庭——
李建军当庭痛哭 愧悔万分
庭审中争议的两个焦点:李建军主观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案发前与其一同饮酒的同事是否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 邓德洪 见习记者 陈兵

  昨日上午,曾经一度引起市民密切关注的“轿车推人600米”案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建军及其妻子王丽等涉案人员、受害者家属、双方代理及辩护律师悉数到庭参加诉讼,整个庭审前后进行了4个小时,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昨日开庭前,已有一些热心市民自发赶到法庭外等候。10时许,李建军被法警从市看守所押解到庭,其精神状态看上去不大好。本案系不公开审理,所有诉讼参加人员在进入法庭前均接受了严格的安全检查,禁止携带任何影音摄录工具入内,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

  直到昨日14时许,庭审才宣告结束。受害者家属李金海及其代理律师赵保国向记者透露了一些庭审细节。

  公诉

  李建军涉嫌两罪

  李妻涉嫌包庇罪 

  庭审开始后,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当庭指控,6月10日14时10分,李建军酒后驾车,在老城区北大街撞倒骑电动车的曹会灵、李雅琦母女,从8岁的李雅琦身上轧过去,且不顾路人挥手示意,继续将曹会灵连人带车推行600余米,随后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李雅琦的损伤为重伤,曹会灵的伤情为轻伤。事发一天后,王丽在明知丈夫李建军开车撞人后,仍到交警部门作伪证,称案发当天自己把车借给了他人,以此帮助李建军逃避法律打击。

  公诉人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李建军的刑事责任,且依法从重判刑,同时应以包庇罪追究王丽的刑事责任。

  辩护

  李建军主观上

  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庭审过程中,李建军承认了自己在案发当天中午饮酒达七八两、酒后开车撞人等事实,对公诉人指控的交通肇事罪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但针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他辩称自己当天处于酒后无意识的状态,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人就此与李建军一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李建军一方还辩称,案发后李建军有自首表现,他跑到长沙是为了向当地的亲友借钱赔偿受害者,回洛前给单位领导发过短信表示要自首,并且明确告知了自己所乘列车的车次和时间。

  受害者家属李金海则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李建军的刑事责任,因为有录像资料显示,李建军开车撞倒曹会灵母女后,轿车有过一次明显的停顿,之后才重新启动,从受害者身上轧了过去,而且后来轿车遇到红灯时还明显减速,这都说明李建军当时在很大程度上已恢复清醒。

  对于公诉人指控的包庇罪,王丽承认自己有过作伪证的行为,但辩称“当时只知道李建军交通肇事,不知道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其辩护律师认为其“主观上的故意并不太明显”,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索赔

  要求一同饮酒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受害者家属李金海除了向李建军提出民事索赔外,还将王丽以及市劳教所、刘庆晨、徐家昌、杨安生(后三人案发前分别为市劳教所二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副教导员,案发当天中午与李建军一同饮酒,开庭前均已受到党政纪处分)一同列为被告,要求6被告连带赔偿受害者曹会灵母女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6.5万余元。

  李金海及其代理律师的事实和理由分别为:李建军酒后驾驶的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此共同财产致人损害,依法应由王丽负连带赔偿责任;市劳教所作为李建军的工作单位,没有认真贯彻司法部和省市有关工作日午间不能饮酒的规定,对所属干警教育管理不严,在李建军酒后驾车外出时未采取任何措施劝阻,其主观上有过错;刘庆晨、徐家昌、杨安生三人作为李建军的主管上级,对下属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却在工作日中午组织和安排李建军接受与公务有关的宴请,且席间明知李建军要开车,也没有制止其饮酒,对其酒后开车的行为也不制止,埋下了安全隐患。

  李金海在法庭上陈述:此案给两名受害者的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尤其是李雅琦系不满9岁的未成年人,在案发后承受了成年人也难以承受的痛苦,未来还不知道会有多少痛苦和磨难在等着她,有多少美好的东西将从此与她无缘……故请求法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她的合法权益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愧悔

  李建军夫妇当庭痛哭

  表示愿意赔偿  

  在庭审过程中,听到受害者家属的含泪陈述,李建军夫妇均痛哭流涕地表示,“自己的行为酿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愧悔万分”。对于受害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夫妻二人都没有提出异议,异口同声地表示“砸锅卖铁也要尽力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直到庭审将要结束时,他们还再三向受害者家属鞠躬道歉。

  因与李建军一同饮酒而被列为被告的刘庆晨、徐家昌、杨安生三人,对受害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要求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李建军开车撞人的行为与己无关,自己不应当成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被告的市劳教所也辩称,李建军饮酒及酒后开车是其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单位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昨日14时许,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受害者家属、李建军夫妇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将于今天下午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案件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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