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定》对自行协商作出了明确规定。 |
|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令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
《规定》共10章,分别是总则、管辖、报警和受理、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调查、认定与复核、处罚执行、损害赔偿调解、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和附则。
8种情形应立即报警
《规定》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拒不撤离现场予以强制撤离
《规定》指出,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交警调查时应发送联系卡
《规定》指出,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规定》指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事故认定应于10日内完成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规定》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事故后车辆可移动应及时撤离
与现行法规相比,《规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物品扣压等作出了新要求。
根据要求,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扣压物品须开具清单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管部门可以扣压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压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压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此外,交管部门还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交警违规致认定错误或究刑责
《规定》指出,交警违反《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那么交警部门领导也要承担责任。
财产损失事故无争议
可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与现行法规相比,《规定》对自行协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抢救伤者需抢救费
由交警通知保险公司
为了保障伤者及时得到救治,《规定》指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管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