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吉利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2007年7月,张某因与郭某合伙为某工地供应石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张某垫付资金240146.7元,应得利润29957.55元。判决生效后,郭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执行期间,郭某四处躲藏,用其哥的名义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并使用朋友王某的建行卡进行资金结算。2007年11月20日,郑州某公司支付郭某9万元,郭某将该款存入王某的建行卡上,并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却使用假身份证、他人银行卡逃避执行,致使被害人张某25万余元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席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