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9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分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7个部分。总则第一条称,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该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该法规定了几种违法行为可处以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等。违反该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此次是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主要的修改是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了“促进”。
此外,对于争议较大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该法根据实际情况,没有作出规定。而是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