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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提前征收的“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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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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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
退还提前征收的“两费”
  据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 (记者 张晓松)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如果一些个体工商户预交了管理费,可以得到退还。

  工商总局日前专门向各地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自2008年9月1日开始,一律停止征收“两费”。同时,对超过规定时限已经提前征收的“两费”,要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地协调退库事宜,坚决把多收的款项退还。

  工商总局表示,严禁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严禁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之机搭车违反规定收取其他费用,坚决查处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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