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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极端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不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选择与对方“私了”。这种做法容易耽误理赔的时间,结果往往是两头都得不到赔偿。
第二个极端是连一些细微刮擦都要“索赔到底”。这种做法将增加投保人的出险频率记录,而保险公司对出险率高的客户,往往不愿意提供保费折扣或续保给予无赔款优待,投保人可能因此“明得利、实吃亏”。 (邓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