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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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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寄宿生
生活费补助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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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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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足额下拨义务教育费
农村贫困寄宿生
生活费补助标准确定
  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迎博 实习生 王笑辉)今秋开学以来,我市积极筹措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以及困难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金,保障了我市今秋农村义务教育的顺利开展。

  这些经费包括:上级下达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2296.9万元,省下达我市秋季免费教科书资金5551.5万元;落实农村义务教育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1192.9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96.6万元,市财政补助资金174.5万元,县级财政负担421.8万元。

  据了解,2008年秋季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镇)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农村小学230元/年、初中375元/年;县镇小学245元/年、初中390元/年。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45元、初中每生每期90元;省定地方课程免费教材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期10元。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3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我市33742名困难家庭寄宿生将享受生活费补助。

  另外,五种寄宿生可优先确定为补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寄宿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寄宿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寄宿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寄宿生。同时,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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