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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争议的
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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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9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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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争议的
仲裁时效
  洛龙区张女士问:2004年,单位拖欠我两个月的工资,2005年又欠我3个月的工资。为保住工作,我当时没敢讨要。现在合同期限已满,劳动合同终止,我现在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超过仲裁时效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王会显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该法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如何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但本款同时规定,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用人单位不付或少付劳动报酬”相当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就是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你可以在劳动关系解除后1年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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