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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车辆报废后,就不应出现所谓的所有权纠纷。但涧西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了一起报废出租车权属纠纷案件。一辆已经报废的出租车,为何还有人争当车主?这背后还有怎样的利益纠葛?
私下转让
今年29岁的孙强“下岗”后就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因为会开车,他就想找份出租车司机的活儿干。
我国不允许个人经营出租车,个人要想进入这个行业,就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一是出租车公司既有车辆产权,又有车辆营运权,个人去承包车辆,这是一种承包关系;二是出租车公司有营运权,个人和公司共同出资购置车辆,这是一种融资租赁关系;三是公司有营运权,车辆由个人购买,这是一种“挂靠”的法律关系。
孙强想买车,但是手头又不宽裕,买不起新车,退而求其次,他决定买个旧出租车跑营运。2006年,经人介绍,他认识了的哥赵海。赵海的车营运有些年头了,挂靠在我市某出租车公司,到2007年9月18日就该报废了,他正想把这车转手。
虽然赵海的车快要到报废期了,但孙强有自己的考虑:这样的车要价不高,而自己又正好没钱,买这种车最合适。
一个想买,一个想卖,两人一商量,这笔交易就成了。2006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约定:赵海的出租车以1.3万元转让给孙强;2006年12月1日前该车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赵海承担;2006年12月1日后该车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孙强承担。
协议签订的当天,孙强就给了赵海1.3万元,接收了该车和相关手续,正式成为该车的车主。
按正常程序,出租车发生转让应该到车辆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办理转让手续。但这是一辆将要报废的车,利用价值很小,孙强就不想再办手续。他只是向该出租车公司递送了一份转让协议书的复印件,告知公司车主换人了,就跑起了出租,每月仍以赵海的名义向出租车公司交纳车辆管理费。
意外转机
转眼到了2007年9月,孙强的出租车快到报废期。然而正在此时,市政府为改善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鼓励出租车更新换代,出台政策允许出租车公司以旧营运手续更新营运车辆。
这就意味着,本该报废的车辆,主要是车牌号一下子升值了。孙强喜出望外,找亲戚、朋友,东拼西凑备齐了车款,兴冲冲地拿着钱到出租车公司办更新手续,却被告知:原车主赵海已经先行申请了更新手续,并缴纳了更新车辆的订金2000元!
这可把孙强气坏了:现在自己是这辆出租车的主人,赵海凭什么来办更新手续?
赵海却说,车确实是卖给孙强了,但转让协议书仅仅出让的是2006年12月1日到车辆报废期间的经营权,并没有对车辆报废后的经营权和所有权进行约定。出租车报废后就相当于不存在了,对不存在的车辆就不存在确认所有权的问题,因此他以个人名义向出租车公司申请该车牌号的经营权与孙强无关,跟转让协议书更没有关系。
赵海还认为,如果转让协议中对车辆报废后的权属有约定,那么当初将车卖给孙强就不是1.3万元了。
出租车公司却说,出租车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车主”,“挂靠”车辆的转让是“实际车主”的私事,公司管不着。
不再合作
孙强认为,自己既然将转让协议书交给了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就应该知道车辆已经易主。既然知道车辆易主,就不应该再给原车主办理更新手续。
经过协商,2007年11月29日,孙强给出租车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本人系该车车主,已与公司协商一致,领取补偿金后,不再合作(挂靠)经营。”2008年3月24日,出租车公司给了孙强3000元补偿金。
然而,这3000元并不是出租车公司出的,实质上是赵海出的钱。孙强的本意是,这个出租车公司不负责任,自己可以挂靠到其他公司,通过这纸证明也强调自己才是车主。
在幕后出钱的赵海则认为,孙强收了钱,就相当于放弃了这个车牌照,孙强对这辆车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如此以来,三方的争议更大了。多次交涉无果后,今年4月,孙强将赵海和该出租车公司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是该出租车的车主,并要求赵海和出租车公司赔偿损失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海将其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转让给孙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份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孙强在支付转让款后,就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车辆牌照是车辆的附属物,车辆的转让应该包含车辆牌照,赵海在车辆转让给孙强后,不应再为车牌照的权属与孙强发生争议。
对于3000元的补偿金,赵海未能举出足够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于让孙强放弃对车辆的所有权,法院没有采纳其意见。
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强对该出租车具有所有权。孙强返还出租车公司3000元,出租车公司在还款后协助孙强办理更新手续。驳回孙强9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院判决后,本案审判长张广南对此案进行了分析。
他说,该案争议的焦点虽是出租车的所有权,但真正的目标是争夺更新车辆的经营权,要想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就要先弄清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
由于我国大多数城市不允许出租车个人经营,出租车公司都是名义上的产权和营运权的所有者。这样就出现了两个悖论:一是实际上的产权人和名义上的产权人不一致;二是营运权处一种有价无市的状态,营运权是一种国家资源,本身是不允许买卖的,但随着出租车限量,有些城市出租车的营运权的价格甚至超过了车价。
这两个悖论反映在本案中,就是原、被告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赵海虽然不是名义上的产权人,但他是实际上的产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虽然这种转让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违反了行政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但这不影响物权的变更,只是这种变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罢了。同时,这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法律没有为这种转让提供合法的途径,这也有违交易自由的原则。
我们知道,营运手续是特定的,是和车辆捆绑在一起的。车辆报废,营运证也随之失效,重新购车,再申请新的营运手续。但是,出租车行业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行业,正如本案一样,政策的本意是鼓励行业发展,然而具体到原、被告,就是一个不小的利益之争。政策规定这种利益是对车不对人的,有特定的指向性,属于所有权中的收益,应该归所有权人所有。同时,在双方交易时不可能预期这种利益,原告孙强也没有欺诈行为。本着诚实信用、交易安全的原则,该车应当判归孙强所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