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主审法官就相关问题作出了如下解释——
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我国专门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便于职能部门操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第17条、第18条对可生第二个子女的条件规定得十分明白和具体,二原告显然不具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资格。二原告已造成超生的事实,故计生部门依法认定二原告超生并追究其超生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计生委向二原告征收社会抚育费具有法律强制力。为限制和制裁违法超生行为,国家对超生对象采取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办法从经济上予以制裁,既是实行计划生育的国情所需,也是遏制和减少超生现象的有力举措。为此,国务院专门出台了《社会抚育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8条的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17条、第18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平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育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育费。由于男方系农村居民,女方为城镇居民,故计生委对二人分别按农村和城镇标准征收社会抚育费。
由此可见,被告向二原告作出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决定,是根据自身的法定职责行使权力,完全符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相关规定。
从整个执法程序上看,被告既有调查经过及笔录,也有为防调查中被调查人不予配合而邀请乡、村计生负责人共同见证的证明,更有依法定程序送达的证明材料,尽管出现了是凌晨4时53分还是下午4时53分的时间争议,但这只是工作中的小节。因此,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是正确的。
该案再次警示人们,生育二胎要合法,违法超生法不容,采取隐瞒、欺骗、躲避等手段规避计生法律法规是徒劳的。(陈有根 王雪兰) (文中二原告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