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建英向我们描述三次鉴定过程。焦琳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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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见习记者 焦琳 记者 杨海彤) “我的车被不明不白地扣了近两个月,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我先后花了数千元鉴定费。现在证明我是无辜的了,交警部门给了我一句‘你把车开走吧’就完了。你们说,该不该有人向我说声‘对不起’?”昨日,涧西区的冯建英面对记者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7月24日,冯建英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下称事故处理中队)让他前去的电话。冯建英赶到后,一名交警给他开了张扣车单,称他的面包车涉嫌交通肇事逃逸,需要扣留作进一步调查。
冯建英感到莫名其妙,自己的车一直在身边,从未借给他人,也未出过事故,咋可能肇事逃逸呢?但交警并不听他解释。后来,冯建英觉得警察调查后应该还自己清白,就把车留下了。
7月30日,事故处理中队再次通知冯建英前去,他这才知道事情的原委。7月13日,在联盟路与青岛路交叉口,一辆摩托车在行驶中被一辆汽车撞倒,摩托车车主谷某受伤,肇事车辆逃逸。事后,有人指认冯建英那辆车牌号为豫C51660的面包车为肇事车辆。
在事故处理中队,冯建英看到了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报告书上的结论是:“经鉴定无法证明两车相接触。”
冯建英认为自己的无辜得到了证明,就对办案交警说:“我的车平白无故地被扣了一星期,你们得给我个说法呀!”他这话一说,办案交警本来要给他的鉴定报告不给了,还说摩托车车主对此鉴定持怀疑态度,要求再作进一步鉴定。
8月6日,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却截然不同——冯建英的面包车与谷某的摩托车曾有过接触。
冯建英觉得自己很冤,找到摩托车车主谷某理论,二人发生扭打,冯建英被处以10天治安拘留。
在拘留所里,冯建英与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委托该所律师徐要魁替自己处理此事。
徐要魁说,此事中交警部门的一些做法涉嫌违规:交警部门应该将鉴定书复印件交给当事人,但冯建英至今没有收到第一次鉴定结果的复印件;此外,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为此,他们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到更高级别的鉴定机关鉴定,并为此付了几千元鉴定费。
8月27日,河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鉴定,并于9月1日给出鉴定结论:豫C79×××摩托车(被撞车辆)尾部损伤与豫C51660面包车不相关。
9月19日,冯建英、徐要魁接到通知前往事故处理中队领取鉴定书时,交警不仅没说损失的事情,连声对不起都没人对他们讲。徐要魁说,为了讨要说法,他与事故处理中队的一个领导通了电话,该领导让他找具体处理该事故的交警李某;李某又让他与最初接手这个案子的交警张某联系;而张某在电话中说,自己已经调整了岗位……
为了证实他们的说法,昨日上午,记者与冯建英、徐要魁一起先后到事故处理中队和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核实情况。
徐要魁问:“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出来后,交警队有责任将鉴定结果的复印件交与当事人。为何7月30日当天,在冯建英看过此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后,你们没有将复印件给他呢?”
事故处理中队队长孙某说:“人家说那个鉴定书有误给收回去了。”
徐要魁问:“可是已经送达冯建英了啊,冯建英当时还在送达书上签了字,可他一说要求赔偿就没有给他。想收回就能收回吗?”
孙某说:“那个鉴定书上没有盖章,没盖章的我能给你吗?”
徐要魁说:“那现在造成的这个损失,我们该找谁?”
孙某说:“我们是依法办事,扣你的车是依法,放你的车也是依法。要找你去找张某,不服的话可以上法庭。法院判给你50万就给你50万,反正也是三大队出,不是我掏。”
随后,我们又来到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见到了曾为此事出具两份不同鉴定书的负责人苗某。她并没有否认当初曾出具第一份鉴定书的事实,可当我们向她要求看一下那份鉴定书时,她说:“收回后就作废了,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