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逢女士问:我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我丈夫在外地一家非国有企业上班,我们双休日无法团聚。我向单位主管领导申请探亲假时,主管领导说:我丈夫系非国有企业职工,且在外地另购有住房,我不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条件。他的说法正确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郭朝芳答:你单位主管领导的说法不正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
可见,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即国有单位职工),只要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工作满一年、夫妻双方不在一起居住、公休假日无法团聚,就可以享有每年一次为期30天的探亲假。至于其配偶是不是国有单位职工,不影响其享有探亲假。
相关劳动法规、规章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另外,职工探亲假与职工的配偶在外地有无购买房产等没有任何关系,除上述三个条件外,单位不得另设其他条件阻止职工享有探亲假。
由上述分析可见,逢女士的主管领导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逢女士完全符合享有探亲假的条件,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适当的时候给逢女士安排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