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是深受学生喜欢的一项体育健身项目,然而一次意外的碰撞,却使原本亲如兄弟的同学反目成仇。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踢球时碰撞摔倒致伤的纠纷案件。参加体育运动时发生意外伤害,过错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
意外
2007年8月20日,晴朗的天气让酷爱踢球的高一学生李强有些“脚痒痒”,他在接到同学王志浩预约踢球的电话后,一阵风似的跑到了亚世广场的土皮球场。
天气比较闷热,李强等了一个多小时,王志浩等同学才赶到球场。李强虽然心里有些不舒服,但面对亲如兄弟的“死党”,也没有什么好说的,更何况人凑齐了,抓紧时间踢球才是正事儿。
分组后,李强担当后卫,“死党”王志浩则成了对方的进攻队员。一开始,两队的攻势都十分猛烈,双方不分伯仲,互攻互守,比赛十分精彩。10分钟后,王志浩在对方球门前用灵巧的脚法过了两个对方后卫,直捣对方球门,这时,足球被突然插上的李强断下,王志浩错失了一个射门良机。随后,李强发起进攻,他用纯熟的脚法过了对方的后卫,却与正面拦截的王志浩发生了碰撞,由于双方同时踢到足球,体重较轻的李强被足球绊倒而摔倒在地。
剧烈的伤痛使李强无法继续参加球赛,王志浩赶紧将他送到附近医院进行治疗。拍片显示,李强的右上肢尺骨冠状突骨折,已经构成十级伤残。为了不影响假期补课,李强并未住院,只是坚持每天到医院门诊进行相关治疗,花费了800余元。
事发后,王志浩的家长曾多次赶到李强家进行慰问,但对于李家提出3万元赔偿的要求则表示不能接受。随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李强以公平原则为由,将“死党”王志浩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3万元。
争议
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王志浩是否存在过错、有无责任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原告李强的代理律师认为,一群孩子在一起踢球,李强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受伤,他是受到王志浩的冲撞后才倒地受伤的。如果王志浩没有冲撞他,他就不会受伤,因此,李强的受伤完全是由王志浩导致的,王志浩应当承担过错,并作出赔偿。
王志浩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体育运动中的冲撞是不可避免的,足球运动是一项高强度的运动项目,如果运动员要对冲撞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一场比赛的结束可能就是一起或多起诉讼的开始。所以,只要当事人不是利用运动故意伤害对方,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他说,王志浩在和同学们踢球时,肯定没想过故意要伤害谁,也不会故意针对李强,因此并不存在过错。体育运动中产生的人身损害,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对抗性的体育运动具有人身危害性,参加运动的人对此应有思想准备,而且在受到一般损害,对方又没有过错时,不应要求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应当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
李强的代理律师并不认可这种说法,他说,运动损害的发生,不仅对李强的学习带来许多不便,甚至还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对其身心也造成不小的伤害,他的家庭也承受了相应的经济负担。这种损失不应由李强独自承担,而应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合理分摊。李强受伤是既成事实,如果致其受伤的一方一点儿责任都不承担,那李强不是“伤了白伤”?
判决
王志浩在这场意外中到底有没有过错?难道在进行体育运动时受伤都是“伤了白伤”?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的邵志强认为,在一项体育运动中,如果危险的存在是合理的而且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参加这项运动的人就被认为是接受了这种危险的存在和危险可能带来的后果。
这个免责事由的理论表述是:原告如果自愿参加某项本身带有风险性的体育运动,就意味着他在一定程度上自愿减轻了被告本应该对其承担的注意义务,或者是原告的自愿参加在一定程度上愿意为自己在运动中可能受到的伤害负责。这就是“风险自负”在体育运动侵权中的应用。
因此,他认为,王志浩在这场意外中没有过错。
法院在审理后也认为,足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李强和王志浩在校外踢球过程中争抢亦属正常,作为高中生的李强和王志浩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有的风险意识,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但考虑到原告李强受到了伤害和实际损失,为体现公平原则,王志浩可以给予李强适当的经济补偿。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王志浩补偿李强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5000元。
释法
为什么被告没有过错还要赔钱?什么是公平原则?判决后,本案主审法官对此进行了解释。
他说,李强在比赛中致残,虽然是意外情况,被告王志浩也无过错,但原告李强更无过错。如果要原告李强独自承担这一损害后果,是显失公平的。为尽量避免类似的不公平现象,我国法律确立了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对公平原则作出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和过错程度,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公平考虑而决定的责任。
公平原则,是指受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在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失后果。足球运动的对抗性、身体接触的合理性,是本案适用公平原则的事实基础,符合法律的公平精神。
法院在考虑损失程度以决定公平分担损失时,应与负担能力综合考虑,即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损失补偿数额的确定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所以,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导致原告李强受到损害不能获得赔偿时,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后果。由被告给予李强一定的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解决这类纠纷最合适的办法。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