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记者 杜宇)
记者28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办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此外,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