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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股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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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1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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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业务指引
回购股份价格
不得为涨停价
  沪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日前制定并公布了相关业务指引。根据指引,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申请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回购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回购的价格不得为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申报。在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以及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回购股份。

  在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各定期报告中、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回购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距回购期届满前3个月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据《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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