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齐先生问: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我将我的股权转让给了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该受让人至今尚未向我支付股权转让金,该受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崔建峰律师答:根据我国公司法及我国有关公司登记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该受让人依法已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其理由如下:
第一,确认股东权的归属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最关键的是公司对股东资格的承认或认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具备人合性质的团体,其对某一公司股东身份的承认意味着所有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对该股东资格的认可,个别股东的异议不能与之对抗。公司对股东身份承认的形式是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公司章程的记载。
第二,通过受让股权而成为股东者,其未支付对价也不能成为直接否认其股东资格的理由。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作为权利人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其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对价的,原股东可依照《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进而撤销该受让人的股东资格。
综上所述,该受让人已依法具有你公司的股东资格,有权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