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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撕毁的借条还能讨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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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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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撕毁的借条还能讨债吗
民间借贷要注意写好借条。 (资料图片)
  原告持一张撕毁后又粘贴起来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日前,吉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案。

  讨债遭到殴打

  孟林(化名)与魏敏(化名)的丈夫是多年的朋友,因此两家之间的来往也非常密切。2006年4月12日,魏敏急需用钱,就向孟林借了1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借孟林现金壹万元(10000元),于2006年5月6日前还清。如果违约,一切后果自负。”落款处写上了日期和自己的名字。

  据孟林讲,魏敏借钱主要是给其丈夫王军(化名)看病。2003年,王军得了尿毒症,需要长期吃药和化疗。孟林作为其朋友,也经常去探望和照料他。考虑到魏敏家的实际情况,孟林一直没有催讨此款。

  2007年春节前,病魔还是无情地夺走了王军年轻的生命。2008年4月下旬的一天,孟林与两个朋友一起来到魏敏经营的“休闲吧”讨要这笔借款,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魏敏叫来几个人,对孟林及其朋友进行了殴打,孟林身上多处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经派出所处理,魏敏及另外3人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各罚款500元。

  庭审各执一词

  2008年7月14日,孟林聘请了律师向法院起诉,其向法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却是一张由多个纸片粘贴起来的借条,内容比较完整,和前面所述一致。

  开庭时,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承认借条是其所写,但表示不欠原告钱。这笔钱已经由其丈夫王军还了,还钱后王军就把借条撕掉,如果没有还钱,借条应该是完好的。

  对于被告魏敏的这种说法,孟林不予认可。孟林陈述了借条被撕毁的过程:在打架前两天的一天下午,孟林和妻子一起去找被告要钱,被告表示目前困难,再等一段时间。孟林就让被告换借条。被告接过借条,“刺刺啦啦”几下就把借条撕碎,顺手扔在地上。孟林向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表示这属于民事纠纷,没有出警。孟林的妻子气愤地把撕烂的纸片捡起,回到家里粘贴在一张稿纸上。撕毁借条后,被告还认账,说愿意还钱。

  法庭询问被告借钱的用途以及家中的主要经济收入,被告回答说,借钱是为王军治病,王军生前经常和孟林在一起打牌赌钱;王军没钱了,孟林就借给他,但孟林担心王军死了还不了这钱,就让魏敏打了借条;被告家里除种了一亩地外,没有其他收入。

  双方达成谅解

  根据庭审情况,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对于殴打原告这件事,被告向原告表示歉意,原告也不再计较。原告对于被告年纪轻轻丈夫早亡深表同情,考虑到两家多年的交情,被告经济上又确实困难,原告同意作出让步。

  很快,双方消除了隔阂,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在2009年2月前分3次共支付原告5000元现金,其余5000元及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两种不同意见

  该案虽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在法律上如何处理这类纠纷,法院内部却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关键证据——借条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证据应当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本案中,原告持有的借条是被撕毁后又粘贴起来的,存在严重瑕疵,失去了最原始的完整形态,即客观上的真实性,不排除被告把钱归还后撕掉借条,原告又把借条拾起拼接再次要账,进行恶意诉讼的可能。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案件的事实,因此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原告持有的借条虽然是被撕成碎片后粘贴起来的,但内容不缺失,表达的意思清晰完整,被告也承认是其所写。

  二、被告辩称已经还了款,如果没有还款就不可能撕毁借条。那么有两方面值得考虑:如果被告当着原告的面撕毁借条,原告重新去捡拾,被告就应当阻止这种行为;如果被告在原告家撕毁借条后离开,原告重新捡起借条,那么责任在原告。而被告承认还账的是其丈夫王军,对于王军何时还的账、怎么还的并不清楚。

  三、从基本案情来看,被告的丈夫长期患病需要大量费用,且被告除了一点儿田地外无其他经济收入,其还账的可能性很小。

  四、原告为要账,起诉前曾遭到被告方殴打,如果这笔欠款已经归还,原告又去纠缠被告,不顾遭受皮肉之苦和冒着可能败诉的风险,这种做法明显有悖常理,不符合逻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涉及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一条明确地对证据认定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符合对证据审查判断的一般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这一原则既强调审判人员审查判断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定,也强调法官应依据法官职业道德和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独立判断。

  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对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而综合审查判断,则需要运用理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独立的态度进行。

  本案中,单从一张借条本身无法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结合案件发生的背景、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得出正确的判断结果。案件最终得以调解,不仅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也实现了司法和谐和最佳审判效果。

  (席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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