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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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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教您规避旅游“陷阱”
一位市民眼中的“高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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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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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行社条例》即将出台,条例起草者之一、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磊来洛“传经”
新法规教您规避旅游“陷阱”
本报记者 孟国庆
  没出游的人渴望出游,可不少外出旅游过的人都觉得旅游“简直是自己找罪受”。这在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磊看来,作为旅游业基础的旅行社难辞其咎。昨日上午,在市政府二楼会议室,这位参与起草即将出台的《旅行社条例》的旅游业专家,结合新法规给大家上了一堂轻松的“快乐出游”课。

  旅行社不能再说“不归我管”

  吃的饭菜难以下咽,住的地方还有一股霉味儿……找带队的导游理论,导游说:“这事儿不归旅行社管!”为啥?因为旅行社只是中介和联系人,帮游客和饭店、景区搭起桥梁,若有问题,游客自己找饭店或景区去。

  旅行社难道真的只是个中介机构?李磊说:“这是胡扯!就好比一辆汽车,配件不一定都是汽车生产商一家生产的,它的前灯可能是从某灯具厂订购的,轮胎是从某轮胎公司买进的,汽车生产商只是进行了组装,如果这辆车的前灯或轮胎出了质量问题,难道要让车主找灯具厂或轮胎公司?这显然不合理!”

  新法规规定,旅行社和汽车生产商一样,都是产品的生产者而非代理者,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任。旅行社的产品就是旅游线路,这条线路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板子自然要打到旅行社的屁股上。

  专家结论:游客在旅游途中遭遇难题,应向旅行社问责。

  购物次数也要提前说明

  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中止服务;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这是不少游客经常遇到的“麻烦”,被人们形象地归结为旅行社的“七宗罪”。

  李磊说,针对这些问题,新法规规定了14项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必须载明的内容,游客在出游前不妨一一辨明:旅行社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的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费用及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在签订旅游合同前,旅行社必须把这14项对游客一一说明,让游客对旅游行程做到心里有数。如果游客对行程不满意,可以与旅行社协商变更。如果旅行社还不让步,咋办?换家旅行社呗!

  专家结论:行程及时间透明了,就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旅行社临时增加项目的可能性。

  游客有了“最终解释权”

  旅游线路虽说是产品,但它毕竟是服务产品而非实打实的货物,在实行的过程中弹性较大,难免出现旅行社和游客各执一词的纠纷。

  以前,碰到这样的纠纷,旅行社往往占有主动权,因为它毕竟是“产品的生产者”,对情况比较熟悉。而游客作为消费者,知情度低,加上不少游客并不注重搜集证据,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就处于下风。

  李磊说,这种情况应该变一变了。对事前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当按照常理进行解释,而对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新法规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虽然这一条款并不意味着“游客说了算”,但是游客至少有了部分“最终解释权”。

  而在旅行社变更“地接”这件事儿上,可是实实在在的“游客说了算”。现在,不少组团社仅负责客人参团报名工作,根据不同的旅游目的地,联系不同的地方旅行社来完成旅游项目,这就是所谓的“地接”。“地接”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游客旅游质量的好坏,但作为“二级”乃至“三级”承包方的“地接”,在该旅游项目上的利润已经非常少了,高服务质量也难以期待。

  李磊说,把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这在法律上是委托关系,主管部门并不禁止这种经营方式。但是,应强调的是,旅行社需要委托业务时,“要征得旅游者同意”。

  专家结论:提高服务质量,在现阶段实际上就是强化服务提供者遵守合同的自律意识。

  投诉应该不再是难题

  旅游不仅仅是人和景的接触,更多的是人和人的接触,“有人就有江湖”,纠纷自然难免。有了纠纷不可怕,怕的是纠纷一直无人解决,而投诉难本身也是遭游客“诟病”最多的。

  李磊分析说,投诉难其实难在两点,一是“出了问题该找谁”,二是耗时费力。按照我国的诉讼惯例,原则上是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可是如果是异地报名参加旅行团,那么游客的维权成本就大了。

  这两个难点在新法规中都不再是问题,新法规一直强调旅行社的责任。也就是说,游客跟谁签的合同,出了问题就找谁说事儿。可投诉的主管单位也由原来单一的旅游部门,扩大到旅游、工商、价格及商务部门。至于诉讼,原则上也以合同签订地为主,也就是说,在哪儿签的合同就在哪儿打官司,因为合同签订地往往是游客最便利的地点。如果你在洛阳和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即便是该旅行社的法人在北京,你也可以向洛阳的法院提起诉讼,让北京的旅行社到洛阳来应诉。

  李磊说,新法规草案已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即可公布实施。

  专家结论:旅游者投诉手段多样化,且维权更便利,实际上是在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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