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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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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终审裁定
驳回杨佳上诉请求 维持死刑原判
  庭审现场。 (新华社发)

  新华社上海10月20日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日对“杨佳袭警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杨佳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日,共有130余人到庭旁听。

  2008年7月1日,杨佳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机关大楼,持刀捅刺、砍击楼内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轻伤、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员轻微伤。

  7月7日,杨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上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7月17日,上海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杨佳提起公诉。8月26日,“杨佳袭警案”在上海首次开庭审理。

  9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杨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9月12日立案受理。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经法院查明,2007年10月5日,杨佳骑一辆无证无牌的自行车途经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受到上海市闸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逻民警盘查。杨佳由于不配合,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讯问,以查明其所骑自行车来源。此后,杨佳对公安民警的盘查不满,多次向公安机关投诉并要求赔偿,闸北公安分局派员对杨佳进行了解释、说明和劝导。而杨佳因无理要求未获满足,遂起意行凶报复。

  一审法院认为,杨佳犯有故意杀人罪证据确凿、充分,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对“杨佳袭警案”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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