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也稳步推进。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的辉煌成就时,不能忽视由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给民众生活带来的巨大变化。
中国有句古话:“饿死别做贼,屈死不告状。”千百年来,在封建专制集权的统治下,“民告官”几乎是不可能的。新中国的宪法虽然规定民可告官,但这仍然是“鸡蛋碰石头”的事,鲜有人敢为之。
直到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文简称《行政诉讼法》),各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纳入到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民告官”案件终于有法可依。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它向人们昭示:政府及其官员可以成为被告,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与政府及其官员对簿公堂。
鼓起勇气,拿着“鸡蛋”碰“石头”
家住汝阳县上店镇的老赵如今已经年近花甲。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17年前,这个平民百姓曾经鼓起勇气,做过一次“鸡蛋碰石头”的事。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我市最早的行政诉讼案件之一。
近日,记者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室里,通过工作人员的复述和已经泛黄但保存完好的判决资料,了解到这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官司的来龙去脉。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老赵家有一块老宅基地,面积为0.48亩。1988年10月,老赵谎报老宅基地的面积为0.25亩,谎报长子年龄为20岁(实际当时为15岁)。经过申请,汝阳县政府颁发给老赵一份新批宅基地的使用证:汝政宅字(6072)号,面积为0.2亩。
1990年3月,原汝阳县土地办公室查实老赵谎报老宅基地面积和长子年龄,认为老赵使用新批的宅基地属违法占地,遂作出处罚决定:“赵某某新批宅基地面积0.2亩,从占地时间起,至长子22岁够立户条件,按年产值累积,一次性罚款500元。限期一个月上缴县土地管理办公室。付款后新批宅基地证有效使用。”
老赵按期缴了罚款,并在新批的宅基地上建房。但是,当年11月,汝阳县土地管理局又作出决定,认为老赵使用新批宅基地属于违法用地,不仅撤销原先的决定,注销老赵的宅字(6072)号宅基地使用证,还要将0.2亩土地收回。
即使曾经有错,但已经缴纳了罚款,国家机关怎能出尔反尔?老赵不服,向汝阳县法院提起诉讼,把汝阳县土地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有法为据,“鸡蛋”碰赢了“石头”
老赵的这一行为,就是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民告官”即指公民、法人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拘留、罚款、吊销执照、没收财物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老赵一介平民,拿什么与“官”抗衡?就是《行政诉讼法》,这是老赵“告官”并告赢官的法律武器。
汝阳县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汝阳县土地管理局对老赵的处理决定。
汝阳县土地管理局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侯宏生是当年市中院负责本案的审判员,他说:“老赵当时肯定不好过。他好不容易鼓起勇气把官给告了,还告赢了,又要面对二审。他肯定担心,二审万一官赢了怎么办?毕竟那是官啊!”
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机关对老赵谎报宅基地面积和长子年龄作出处罚,赵缴纳罚金之后,即确认了赵的宅基地合法使用权;而后又作出处理决定,撤销已生效的处罚决定和注销赵的新批宅基地的使用证,是不妥当的。在第一次处罚决定生效之后,已不存在老赵谎报情况之问题。且土地管理局撤销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属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1991年6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了一份判决书,驳回汝阳县土地管理局的上诉。老赵第二次用“鸡蛋”碰赢了“石头”。
“鸡蛋”敢碰“石头”的双重意义
尽管老赵这个案件本身并没有离奇之处,但作为《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市最早的行政诉讼案件之一,它依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民”不仅可以告“官”,只要你有理有据,你还能告赢!
侯宏生分析道:“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各法院也有行政诉讼的案件,但是看看档案室里的资料,结果不是撤诉,就是维持原判,鲜有行政机关败诉的。但《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就不一样了,不仅‘民告官’的案件多了,告赢的也多了。”
近20年的工作经历使侯宏生认识到,《行政诉讼法》不仅能作为“民告官”的依据,它还有良好的“副作用”,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了一种压力,促使他们学法、懂法和依法执法。他说:“实际上,这后一种‘打预防针’的警示作用有着更明显的意义。”
洛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的范志勇老师多年来专门研究行政法,他说:“应该说,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中,确确实实有几部法律值得称颂,毫无疑问,《行政诉讼法》算一部。”
西方曾有评论说,《行政诉讼法》标志着中国步入了法治的轨道。为什么这样讲?范志勇解释:“以前,虽然说我们有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一些主要法律法规,但在西方人看来,我们的法律都是管理老百姓的,没有治理和约束政府的。这部法律的出台,明确规定了老百姓受到政府侵害时可以去告政府,从而推翻了几千年来的‘民不与官斗’的封建传统。几千年来,一直流传着‘官贵民贱、官尊民卑’的封建价值观念,老百姓心中根本就没有所谓‘民告官’的意识,而《行政诉讼法》改变了老百姓的传统观念,树立了政府应当依法行政的行为标准,结束了公权力可以随意践踏私权的时代。仅此一点,《行政诉讼法》就值得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史上书写重重的一笔。”
正如范志勇所说,有法可依的“民告官”,使遭受“公家”侵害的百姓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如侯宏生所说,《行政诉讼法》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力,促进了我国法治环境的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