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随手翻开报纸、杂志,或走在街头,都能看到扑面而来的广告中有各种人物肖像。除了肖像的当事人外,其他人也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妥。然而,这些广告涉及肖像权纷争的案件却屡见不鲜。
那么,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人们遭遇肖像侵权后该如何索赔?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肖像权纠纷案回答了这些问题。
免费摄影
今年2月3日,傅先生一家人到某超市购物,在通往超市门口的路上,傅先生发现地上散落着不少宣传单,被行人踩来踩去。在超市附近,自己曾经工作过的单位——洛阳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员工正在散发传单,招揽顾客。
这样的情形并不鲜见,这家公司每隔一段时间都会举行这样的宣传活动,傅先生起初并不在意,还走上前去和旧同事打招呼。
交谈中,傅先生发现公司宣传单上的图像看起来很眼熟。他要过一张仔细一看,不禁大吃一惊:宣传单上所用的照片竟是自己的“全家福”!
原来,2006年年底,该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策划了一次宣传活动:为顾客提供免费摄影服务,以扩大公司在洛阳市场上的知名度。傅先生是该公司员工,自然很快就知道了这个消息。既然活动是面向全体市民的,傅先生觉得自己当然也可以参加,他就向公司提出了预约申请。员工主动参加公司的活动,公司负责人也很乐意,就答应了他的要求。
2007年2月1日,傅先生一家9人来到公司,免费拍摄了一组“全家福”照片。拍摄效果很好,傅先生与家人拿到照片也非常满意。但他没有想到,这组照片会被公司作为素材,经过加工后做成了宣传单。
看到自己一家人被来往的顾客“践踏”,傅先生不由得怒火中烧:公司用我的照片搞宣传,事先总该向我打个招呼吧!他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交涉,均没有结果。近日,他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及家人的肖像权,给家人带来巨大精神痛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7.2万元。
是否知情
该公司否认了傅先生事先并不知情的说法。
公司称,傅先生拍摄“全家福”组照时,还在公司工作,事先完全了解公司开展免费摄影活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宣传公司。既然免费拍摄的照片是用于宣传,公司当然可以将其做成宣传单,否则,公司凭啥为你免费拍照片?
傅先生则不这么看,他说,公司搞宣传活动他确实知道,也正是知道这个消息才带全家人去拍照的,但是当时的活动仅仅说免费拍照,并没有说要把照片公开,更没有说要用于做广告。要是早知道照片会被这样使用,他当然不会参加此活动,因为这牵涉到他的隐私。
庭审时,傅先生的律师说,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他说,傅先生在参加公司活动的过程中,和公司的关系不再属于劳动者与雇佣者的关系,而是企业与客户的合约关系。肖像权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属于傅先生个人,并不因为傅先生是公司的员工这一特殊身份而改变。即使公司的活动初衷是为了宣传,在使用傅先生的肖像时也必须征得他同意。
公司则坚持认为,既然傅先生已经知晓活动详情,自己的做法就完全合理合法,不存在侵犯肖像权的问题。
构成侵权
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傅先生及其家人的肖像权。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候丽娜解释说,肖像是自然人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综合表现,表现形式包括图画、照相、录像等,表现部位应以人的面部为主。影楼、照相馆的广告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应结合上述两方面,再考虑社会上一般人的认知程度,进行全面综合判断。
候丽娜认为,肖像被以摄影作品的形式物化后,便存在肖像权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肖像权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作为肖像权内容的使用专有权与作为著作权内容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常常会发生冲突。所以,顾客与影楼之间往往存在保护顾客肖像权和保护影楼著作权的冲突。
国际流行的做法,通常把肖像权作为邻接权的一部分,由著作权法直接予以保护。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将肖像展览、复制或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在本案中,摄影公司在使用傅先生肖像时并未征得傅先生同意,并且其目的也是为了营利,属于典型的肖像侵权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了摄影公司散发宣传单的地点在商场门口等情节后,最终酌定公司赔偿傅先生2.7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官释法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人们在生活中不能随便拍摄他人肖像?拍摄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的肖像才不构成侵权呢?
本案主审法官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越来越注意自己的隐私及维权,对别人的照片确实不能随便制作、使用。不过,按照法律规定,此项权利的行使也应区别对待,如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知名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拍照;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留存司法证据进行拍照。
那么,有关人物进入新闻图片,是否也必须经本人同意呢?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当事人同意,比如在报纸上出现的新闻人物。虽然报纸也是一种营利商品,但其和商业广告中的营利性质截然不同,因为报纸至今仍是一种公益事业,新闻报道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因此不能将其等同于其他广告,不能视为侵权行为。(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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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特定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及广播电视组织权三类;广义的邻接权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其基本内容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