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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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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提高
  据新华社济南10月22日电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200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1%。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

  孙绍骋透露,在这次提标中,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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